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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专项治理工作的时间安排
  根据全国出租汽车专项治理工作的时间安排,我省出租汽车专项治理工作分四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6月底前,各市县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完成对本地区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动员部署。
  (二)全面整治阶段。2006年7月,省建设厅开展清理整顿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省财政、价格部门组织清理各项收费。各市县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开展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行为、查处侵犯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打击“黑车”、查处公务人员充当非法运营“保护伞”等整治工作。7月底前,各市县将本地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结上报。
  (三)整改阶段。2006年8月,省有关部门对各市县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组织进行检查,对于存在问题的城市,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限期整改。
  (四)总结上报阶段。2006年9月上旬,对全省出租汽车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总结,并向全国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部际联席会议上报我省专项治理工作情况。
  五、切实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开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狠抓落实,确保专项治理工作扎实有效地进行。
  (一)加强领导,搞好组织协调。成立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协调小组,由省建设厅、监察厅、交通厅、财政厅、公安厅、法制办、物价局、信访局、工商局、省政府纠风办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负责全省专项治理的具体工作。各市县也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和任务,认真组织实施。
  (二)落实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各市县在专项治理工作中,要完善工作机制,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及时把各地的工作进展情况、制度建设情况、问题查处及责任追究情况、存在问题和解决措施等,向省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报告。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大责任追究力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对违反规定、工作不力、达不到要求以及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因出租汽车企业违法经营等原因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各市县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相关部门要密切协作,相互配合,统一行动,共同组织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形成协调一致的工作机制。建设(城管)、公安、交通等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打击“黑车”专项整治行动;公安部门负责出租汽车交通环境的治理、规范交通管理执法行动、打击非法营运黑恶势力;监察、纠风部门负责监督各有关部门的执法行为和执法效率,查处政府公务人员徇私舞弊、私养“黑车”、谋取私利、充当非法运营“保护伞”等违法违纪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确认出租汽车行业的各类市场主体资格,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经营行为,依法取缔无照经营;价格、财政部门负责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收费项目。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相关工作,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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