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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乡镇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乡镇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长府办发[2005]6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长春市乡镇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长春市乡镇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

  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在城市规划区内,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乡镇其总体规划须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区人民政府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长春市人民政府审批。为了加强乡镇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范审查工作程序,提高审查工作质量和效率,参照建设部《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一、审查的组织形式

  长春市各区所辖的乡镇总体规划审查工作由长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建立以市规划局牵头,由市发改委、建委、农委、商务局、科技局、国土资源局、交通局、水利局、计生委、环保局、消防支队、旅游局、文化局和铁路、民航、驻长部队等部门组成的乡镇总体规划审查局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局际联席会议),按照本规则做好有关工作。局际联席会议的具体工作办法,由市规划局组织局际联席会议组成部门另行制定。

  二、审查的主要依据

  (一) 党和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方针政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吉林省城市规划条例》、《建制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村镇规划编制办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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