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一)保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不得以农民进城务工为由收回承包地,纠正违法收回农民工承包地的行为。农民工外出务工期间,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可委托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经营权,但不能撂荒。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他方式侵占土地流转收益。
(三十二)加大维护农民工权益的执法力度。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进一步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日常巡视检查制度和责任制度,依法严厉查处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健全农民工维权举报投诉制度,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认真受理农民工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处理。对有关侵犯农民工权益的举报投诉案件,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监察管辖的分工及时受理,尽快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级管辖范围的投诉举报,要及时告知或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对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实行快立、快审、快结。对经济困难、无力缴纳仲裁费的农民工要依照有关规定减收或免收费用。同时要加大结案的执行力度。
(三十三)做好对农民工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各级司法部门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整合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法制宣传、法律援助、人民调解等方面的力量,积极引导律师和相关法律从业人员坚持便民利民、高效便捷的原则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加强和大力推进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网络建设,形成覆盖全省农村和农民工集中地的法律援助网络。对农民工申请法律援助要简化程序、快速办理。对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做到应援尽援。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城乡统筹发展和农民工法律援助需求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项资金。律师和相关法律从业人员在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时要减免相关费用,保证服务质量。人民调解组织要积极介入涉及农民工的法律纠纷,大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预防在未萌状态,解决在始发阶段。
(三十四)强化工会等群团组织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作用。各级工会组织要切实维护农民工依法参加工会的权利。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领域,以农民工为重点对象,大力推进行业、企业工会组建和农民工加入工会工作。各级工会要督促用工单位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劳动条件和职业安全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完善群众性劳动保护监督制度,建立健全群众性安全监督网络。充分利用职工教育培训阵地组织农民工参加各种技能培训。各类工会文化阵地要为农民工提供培训、学习和娱乐服务。充分发挥工会对农民工的帮扶救助作用,建立健全工会农民工法律援助机制。同时充分发挥共青团、妇联和社团组织在农民工维权工作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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