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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劳务开发做好农民工工作的若干意见


  (二十六)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和适龄儿童免疫工作。加强对农民工的健康教育和聚居地的疾病检测,切实落实国家、省关于艾滋病、血吸虫病和结核病等传染病治疗的减免政策。把农民工子女纳入当地免疫规划,落实免疫接种补助,提高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接种率。

  (二十七)进一步搞好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坚持实行以输入地为主、输出地和输入地协调配合的管理服务体制,继续完善和推行“政府主管、部门配合、法人负责、社区服务、居民自治、物业协助、综合治理”的运行机制,做到农民工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涉及农民工计划生育的有关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提供国家规定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等免费服务项目和药具。用人单位要依法履行农民工计划生育相关管理服务责任,建立健全农民工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机构,做到机构、人员、设备三落实。认真做好农民工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工作,免费发放《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向农民工发放免费服务卡,推行“一站式”服务和上门服务。

  (二十八)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按照城市规划的总体要求,加强对农民工聚居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保障能力,改善人居环境,保证农民工居住场所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条件。农民工规模较大的城市,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集中修建标准化、可装卸式、临时性住宅及配套设施提供给农民工居住。农民工租住住房的租金标准按照企业职工集体宿舍租金标准执行,租住廉租住房的实行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各地要把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宅建设发展规划。有条件的城市可积极探索农民工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或租赁自住住房。

  九、健全维护农民工权益的保障机制

  (二十九)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正式职工享有同等的选举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利。招用农民工较多的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要有农民工代表,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使他们更好地参与本单位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农民工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在组织换届选举或决定涉及农民工权益的重大事务时,应通过电话、信函等形式及时通知农民工,使他们通过直接或委托他人等方式行使民主权利。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在评定技术职称、晋升职务、评选劳模和先进工作者等方面要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等看待。依法保障农民工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严禁打骂、侮辱农民工的非法行为。

  (三十)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逐步地、有条件地解决长期在城市就业和居住农民工的户籍问题。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要进一步放宽农民工落户条件,大城市要积极稳妥地解决符合条件的农民工户籍问题,对农民工中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高级技工、技师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应优先准予落户。具体落户条件由各市(州)根据实际情况制订。改进农民工居住登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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