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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劳务开发做好农民工工作的若干意见


  (二十一)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各地要认真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落实全员参保工作,所有用人单位必须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开辟绿色通道,在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必须做好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支付工作。因工伤残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农民工的长期待遇支付,可试行一次性支付和长期支付两种方式,供农民工选择。伤残农民工选择一次性支付时要明确必要的法律形式,如:合同方式等试行。因公死亡的,必须按《工伤保险条例》依法足额赔付。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要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的规定,把建筑施工、矿山等高风险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作为颁证的必备条件。

  (二十二)抓紧解决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问题。各地要按照《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川劳社办[2005]84号),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对患大病的农民工,在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继续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自愿回原籍治疗的参保农民工,在原籍地区统筹定点医院治疗的费用,按参保地相同等级定点医院的支付标准报销。

  (二十三)探索适合农民工特点的养老保险办法。抓紧研究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并能够与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用人单位要继续为其缴费。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探索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与接续的办法。

  八、切实为农民工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二十四)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服务体系。对农民工的公共服务实行输入地属地管理。在编制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统筹考虑长期在城市就业、生活和居住的农民工对公共服务的需要,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增加公共财政支出,逐步健全覆盖农民工的城市公共服务体系。

  (二十五)保障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建立完善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机制。输入地政府要承担起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的责任,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教育经费预算,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接收农民工子女入学并按照实际在校人数拨付学校公用经费。城市公办学校对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要与当地学生在收费、管理等方面同等对待。农民工居住地学校不得拒绝农民工子女申请入学,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农民工子女加收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输入地政府对委托承担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要在办学经费、师资培训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指导,提高办学质量。输出地政府要解决农民工托留在农村子女的教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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