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十七)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制度。所有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都必须依法订立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权责明确的劳动关系。对用人单位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部门按照《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四川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相关规定处罚。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先试用、后签订劳动合同,也不得先签订试用期合同、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保障部门要制定和推行规范的劳动合同文本,加强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任何单位都不得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损害农民工权益。
(十八)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严格执行国家职业安全和劳动保护规程及标准。用人单位要履行职业安全卫生的主体责任,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装备,对新招收的农民工加强职业安全、劳动保护教育,向其告知劳动安全、职业危害事项,发放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对其进行上岗前和定期的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档案。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离开职业危害岗位时,用人单位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的规定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对经体检后确认的职业病患者,应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各级安全监管和煤矿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职业安全、劳动保护的监管监察职责,实行日常检查和专项监察相结合,依法查处各类职业安全事故。
(十九)切实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权益,严格禁止使用童工。用人单位要依法保护女工的特殊权益,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工或提高女工录用标准,不得安排女工从事禁忌劳动范围工作,不得在女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得同工不同酬。针对女性的特殊需求,积极落实女工的生育保险。招用未成年工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认真贯彻落实《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对介绍和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劳动保障等部门要依法从严惩处。
七、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二十)高度重视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坚持分类指导、稳步推进,优先解决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问题,逐步解决养老保障问题。要针对农民工就业稳定性差、流动性大的特点积极探索研究制定维护农民工社会保障权益的政策措施;要兼顾农民工工资收入偏低的实际情况,实行低标准进入、渐进式过渡,调动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参保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