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积极稳妥地发展小城镇,提高产业集聚和人口吸纳能力。按照循序渐进、节约用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切实做好小城镇规划和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小城镇建设的投入,制定相关政策引导并促进乡镇企业向小城镇集中。采取优惠政策,搞好服务,鼓励、引导、支持外出务工农民回乡创业。
(十四)进一步做好农民转移就业服务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把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作为重要任务。县(市、区)、乡(镇)、街道、村要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网络,为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提供政策咨询、择业指导、就业信息、技能培训、出行票务、办理证件等相关服务。认真落实职业介绍补贴政策,鼓励和引导具备资质的各类职业介绍机构积极为进城求职农民提供职业介绍服务。改善农民工就业环境,建立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取消进城和跨地区就业的限制。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各种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限制,清理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行政审批和行政收费,不得以解决城镇劳动力就业为由清退和排斥农民工,切实保障农民工平等就业的合法权益。继续完善劳动力市场体系建设,加强劳动力市场监管,严厉打击劳动力市场中的违法犯罪活动。
五、抓紧解决农民工工资偏低和拖欠问题
(十五)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各地要依法严格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做到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在使用农民工较为集中的行业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劳动保障部门要重点监控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纳入重点监控的企业必须按规定缴纳工资支付保证金,工资支付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切实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开工报告。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各地、各单位要继续加大农民工工资清欠力度,限期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并确保不发生新的拖欠,一经发现从严查处。
(十六)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切实改变农民工工资偏低、同工不同酬的状况。各地要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推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工资水平。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延长工时和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要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农民工和其他职工要实行同工同酬。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监督。各地要科学确定工资指导线,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促进农民工工资合理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