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关于四川省小火电机组关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关于四川省小火电机组关停实施意见的通知
(川办函[2006]152号 二○○六年六月二十五日)


  省经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的《四川省小火电机组关停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小火电机组关停实施意见
(省经委)

  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环境,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和谐社会,促进我省电力工业可持续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44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5年第5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与有关方面共同研究,对关停我省小火电机组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停范围

  全省5万千瓦及以下常规燃煤、燃油机组;由于安全、环保、效益等原因而主动申请关停的其它机组。凡名义上是热电联产、综合利用机组和燃气蒸汽联合循环机组,但实际上是凝汽式发电的小火电机组,必须立即关停。

  二、关停进度目标

  全省5万千瓦及以下小火电机组分别安排在2006年、2007年和2009年基本实现关停。另外,华能成都热电厂一台20万千瓦机组根据电网安全和电力供需实际争取在2007年底前实现关停。四川主网统调统分小火电机组关停计划比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50号公告时间适当提前(见附件)。

  三、关停要求

  (一)对列入关停实施计划的小火电机组,各地、各有关企业要严格按计划实施关停。确有困难需要调整计划并推迟关停进度的,应提前送省经委审查后报省政府批准。

  (二)对实施关停的小火电机组,关停后要就地拆除报废,不得易地使用,不得对外转供或解列运行。

  四、政策措施

  (一)对实施关停的小火电机组,自规定关停之日起电网经营企业不再收购关停机组生产的电力电量,燃料企业不为其提供燃料,银行及有关金融机构不为其提供贷款,土地将转为其他用途,交通运输部门不予安排运力,水资源管理部门应将用水指标转为它用。电网经营企业要积极支持小火电关停工作,提前实施电网安全校核和保障供电等相关措施,为关停企业提供技术支持,确保全省小火电机组关停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