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列入实施范围,但三证齐备、有碍观瞻的建筑,对在拆除后允许调整布局、重新建设的,原建筑物不再予以补偿,支付建筑垃圾清运补助费。对新建项目中与拆除损失相当的部分,可享受市政府城建收费方面的政策减免。
(四)对不能提交三证的,由规划、国土、房产等部门依法审定其建筑物性质,并根据有关法规确定补偿与否及补偿标准。
(五)对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使用时间未超过规定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其重置价的10%-50%予以补偿;装修部分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适当补偿。
(六)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征用和拆迁,按《石家庄市征用市区集体土地暂行规定》的规定予以补偿拆迁、征用。
(七)对列入实施范围的建筑,由市规划局、建设局、财政局严格审定拆除面积后,每拆除1平方米建筑物给予25元奖励性补助,并免交渣土处置费。
(八)对不具备规划许可证,仅具有土地权属证件,拆除后使用权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用于道路或绿地建设的,按照公共设施用地的补偿标准,结合土地区位给予土地补偿,其建筑物不再予以补偿。
(九)2002年至2004年底,自行拆除三证齐备的建筑、损失较大的单位,可按第三项的规定执行。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拆除违法建筑、超期临建和有碍观瞻建筑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市长蒋洪江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凌青利、市规划局局长张北海同志担任;成员有:市规划局副局长吕军、市城管局副局长赵宪忠、市园林局副局长王景、市国土局副局长刘锦瑞、市房管局副局长白彦德、市建设局副局长赵志武、市财政局副局长李和平、市公安局副局长郭新年、长安区副区长胡广兴、桥东区副区长郑丁江、桥西区副区长郭彦军、新华区副区长闫卫民、裕华区副区长张维德。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吕军同志兼任。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各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由主要负责同志挂帅,分管负责同志主抓,组成精干的工作班子,形成上下贯通、左右协调、运转高效的组织指挥系统。
(二)落实工作责任。要实行各区、各责任部门主要领导负责制,对本区、本部门所承担的任务负全责。各区、各责任部门领导要统一思想认识,充分调动各级、各方面的积极性,把工作做好、做实。在实施拆除阶段既要动员产权单位和个人主动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和超期临建,又要做好统一拆除安排,下大力对难点路段依法予以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