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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关于贯彻实施“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意见的通知

  三、严格林木采伐审批,坚持凭证采伐
  对林木实行凭证采伐管理,是落实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科学控制森林资源消耗的具体措施。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采伐森林、林木的,必须依法向所在地县级(含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批准文件,有权部门或单位应当按照批准文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绝不允许以证代批或以批代证。省和设区的市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采伐森林、林木,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委托森林、林木所在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林木采伐许可证》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规定的式样统一印制。
  征占用林地需要采伐林木的,建设单位办理林木采伐批准文件时,必须提交含有批准权限的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和建设用地审批同意文件。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人应当按照《森林法》规定,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林权证或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凡权属不清或存有争议的,不予发证。实行伐区调查设计、审批和验收制度。伐区调查设计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技术人员承担完成。发证部门或单位,要对采伐作业和迹地更新造林进行核查监督,对违规采伐的要及时纠正或收回采伐许可证;对采伐迹地不能及时更新造林或虽然造林但不合格的,不再发给新的采伐许可证。
  四、积极推行森林分类经营,提高森林科学经营和产业发展水平
  对公益林要按照国家和我省生态公益林建设和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管理、科学经营,促进其向生态功能和综合效益最佳状态发展。公益林的建设、管护和补偿等由各级政府为主承担,鼓励各种社会主体共同参与。不断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建立地方公益林补偿制度。
  对商品林要放活机制、集约经营,最大程度地发挥其经济效益。商品林的培育、经营和利用由所有者依法自主经营,政府予以正确引导和政策扶持。要大力发展商品林特别是速丰林和工业原料林,推进林浆纸一体化建设,鼓励木材精深加工,提高森林资源利用率。按照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发挥森林资源可再生优势,大力加强生物质能源林基地建设。进一步完善林业产业政策,明确市场准入条件,严格限制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等木材加工企业的重复建设和低水平扩张,积极支持以木材、竹材为原料的大型加工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建设原料林基地,引导林业产业健康发展,增强各种社会主体特别是非公有制主体培育、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积极性,有效提高木材及林产品的供给能力,为发展地方经济服务。
  五、加强林业法制建设和改革创新,建立森林资源保护管理长效机制
  加强林业法制建设,依法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行为。根据新时期生态建设和林业发展的需要,做好现行林业法规、规章的修订完善工作,尽快起草制定生态公益林管理、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湿地保护等法规、规章。加大林业执法力度,整合林业执法资源,建立统一、高效的林业综合执法体系,严厉打击乱砍滥伐林木、乱批滥占林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等行为。加强林政执法队伍的管理,提高执法人员素质,严格实行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和统一装识制度,依法行政、规范执法。从事林木采伐许可证管理的人员须持《江苏省林木采伐许可证办证人员资格证书》上岗,从事林木采伐调查更新作业设计的人员须持《江苏省森林、林木采伐调查作业设计资格证书》上岗。依法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建立征占用林地专家评审制度和林业主管部门预审制度,实行林地用途管制。
  深化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增强林业发展活力。要积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立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落实、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到位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按照国家公益事业建设发展的要求,将公益型国营林场纳入公益事业单位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森林资源培育、生物多样性保护中的骨干作用。认真抓好国家直接收购各种社会主体营造的非国有公益林的改革试点,稳定推开,逐步改变现行的造林投资方式。
  六、健全管理机构,加大林木采伐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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