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关于贯彻实施“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6〕4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林业局《关于贯彻实施“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是保护森林资源的重要措施。江苏是一个以平原为主的省份,森林覆盖率较低,森林资源十分珍贵,必须切实加强管理,执行采伐限额制度,严格控制采伐。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对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的管理、监督,将有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关于贯彻实施 “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意见
(省林业局 2006年5月)
《
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2005〕41号)批准下达我省“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129.9万立方米、毛竹889.3万根。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巩固绿色江苏建设成果,做好“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一五”期间,是我省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森林覆盖率要达到20%,城市绿化覆盖率要达到40%,绿色江苏建设任务十分艰巨。依法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 是控制森林资源过量消耗的核心措施,是加强森林科学经营的关键手段,对巩固绿色江苏建设成果,正确处理森林资源的保护与利用关系,调动全社会参与林业的积极性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生态安全,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实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重要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强化管理,严格监督。要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制,把森林资源是否持续增长、采伐限额是否严格执行等列入考核内容,严格考核,确保“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贯彻执行。
二、严格实行总额控制、分类管理
“十一五”期间,国家对森林采伐继续实行总额控制、分类管理。根据国家审核确定的限额,我省制定了分市分部门的年森林采伐限额(见附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不得突破。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指导和监督。
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公民、法人、经济组织经营的森林、林木,其森林采伐限额纳入所在县(市、区)的限额。林业部门所属的国有林场经营管理的森林、林木的采伐限额实行单列;铁路、交通、水利部门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在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上自栽自管的防护林的森林采伐限额,根据《江苏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分别下达给上海铁路局、济南铁路局、省交通厅、省水利厅进行管理;城市和建制镇林木的更新采伐限额,下达给省建设厅管理。
国务院批准的“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及其各分项限额,是每年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除抚育采伐可以占用主伐限额、人工林采伐可以占用天然林限额、工业原料林采伐可以占用一般用材林限额外,其他各分项限额不得相互挪用、挤占。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采伐限额不得跨年度结转使用;一般人工用材林采伐限额有结余的,经省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以结转下年度使用,但不得连年结转;工业原料林采伐限额有结余的,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以结转以后各年度使用。为了解决因自然灾害、征占用林地建设临时增加采伐限额的需要,省林业主管部门按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预留10%的限额指标进行调控。交通、铁路、水利、城建等部门或单位经营的森林,是国家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统一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切实负起责任,确保本系统采伐限额的执行。
“十一五”期间年度木材生产限额计划,原则上按照年商品材采伐限额等额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