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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管,严肃查处侵犯出租汽车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充当非法营运“保护伞”的行为。凡国家工作人员以个人或子女、亲属名义采取入股合资、合作、挂靠等形式参与出租汽车经营的,必须在2006年9月底前全部办理清退手续,逾期未办理或徇私舞弊、继续私养“黑车”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个别地方出现有组织的非法运营团伙,要从严查处,坚决取缔。对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扣车等行为,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贯彻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工作不力,达不到要求,引发出租汽车群体性事件的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省政府同意成立全省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协调小组,组成人员由全省城市出租汽车行业清理整顿省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成员单位组成(不另行文)。按现行管理职能划分,在省建设厅、省交通厅内分别设立协调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治理的相关工作。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制订工作实施计划,明确目标和任务,确保专项治理工作顺利进行。

  相关职能部门分工如下:

  建设(城管)部门:负责建设部门管理的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的专项整治工作,对查处的“黑车”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规依法进行处罚。

  交通部门:负责交通部门管理的城市出租汽车行业和高速公路、农村客运、主要干线公路客运等“黑车”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工作,对查处的“黑车”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规依法进行处罚。

  公安部门: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打击“黑车”专项整治工作,负责打击非法营运黑恶势力,规范交通管理执法行为,维护道路客运秩序,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以及发生的暴力抗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监察、纠风部门:负责查处政府公务人员徇私舞弊、私养“黑车”、谋取私利、充当非法营运“保护伞”等违法违纪行为,负责查处国家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各部门开展的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确认道路客运行业的各类市场主体资格,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的经营行为,依法取缔无照经营。

  四、时间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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