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作重点
(一)严格清理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坚决落实国办发[2004]81号及川办发[2005]4号文件要求,严格清理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所有城市一律不得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已经出台的,要对经营权出让数量、金额、期限、审批程序、出让金用途以及经营权转让、质押、权属关系等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对非法转让的要予以纠正并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
(二)严格清理针对出租汽车的各项收费。严格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清理整顿涉及出租汽车收费的通知》(川财明电[2006]3号)要求,对涉及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清理整顿。凡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或未经国务院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对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要本着稳定出租汽车营运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或给予适当降低;涉及出租汽车的政府性基金,必须严格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四川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川财综[2004]20号)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或提高征收标准;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要认真查处。通过清理整顿,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要在2006年9月底前向社会公示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凡公示以外的项目一律不得收取。
(三)集中开展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加大打击非法运营的力度,维护出租汽车行业正常秩序。省建设厅、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监察厅、省工商局、省纠风办要按照各自分工依法监管,联合执法,对非法运营的轿车、摩托车、客货两用车和无照运营或伪造运营证明的小客车、驻点运营的异地出租汽车和其他从事非法运营的社会车辆等进行彻底清理。
(四)严格规范出租汽车企业经营行为。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引导督促出租汽车企业制订合理的出租汽车承包费、管理费标准,合理调整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收益分配关系。坚决制止企业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营运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等方式向司机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要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企业营运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要采取有效措施依法理顺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劳动用工关系,切实保障司机的合法权益。出租汽车企业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为司机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