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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操作程序的通知

  (八)转让报告。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筹备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受让方的基本情况、国有产权评估情况、转让行为的论证情况、职工安置情况、债权债务处理情况、产权转让的公告情况及转让收益的处置等内容。

  (九)转让决策。根据转让标的企业的规模及申请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支持的数额,按下列方式进行决策:

  中小型企业:凡是不涉及申请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支持的,且无特殊重大事项,由主管副市长审定。目前进行行业管理的企业,先由分管该行业的副市长初审,然后报主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副市长审定。凡涉及申请国有企业改革专项资金的,申请数额在300万元以内的(含300万元),由主管副市长审定;申请数额在3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由主管副市长初审后报常务副市长审定;申请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主管副市长初审后报常务副市长及市长审定。

  大型企业:由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会议或市委书记办公会议审定,并将会议议定的事项以会议纪要的形式下发。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领导的审定意见或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领导小组会议纪要,开展后续转让工作。

  (十)确定受让方。根据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情况,在进行尽职调查的基础上,若只产生一个受让方,国有产权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进行转让,转让、受让双方依法妥善处理转让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后,草签转让合同,按法定程序履行转让手续;若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国有产权采取拍卖或者招标方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转让。拟受让方为该国有产权转让企业管理层的,应与其他受让方平等竞买,并按照《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开交易和相关信息披露。

  (十一)转让合同。转让方与最终确定的受让方签订产权转让合同。产权转让合同由律师协助制订。转让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转让、受让双方的基本情况,转让标的企业的职工安置情况,债权、债务处理情况,转让方式、价格、价款的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产权交割事项,有关税费负担,双方认为必要的其它条款。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时,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协商提出企业重组方案,包括在同等条件下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的优先安置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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