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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操作程序的通知

  (二)审核预批。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后,一般中小型企业报主管副市长审定,大型企业由主管副市长初审后报市长审定。目前进行行业管理的企业,先由分管该行业的副市长初审,然后报主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副市长审定。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市长或主管副市长的审定意见,出具同意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筹备批复文件。

  (三)清产核资。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资产损失,按规定权限,并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核销审定,出具资产核销的批复。

  (四)离任审计。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市审计部门进行,凡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必须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国有产权转让企业的法人代表参与受让该企业国有产权的,还应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五)资产评估。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商誉等无形资产必须纳入评估范围。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进行土地资产评估,土地资产评估报告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后并入整体资产评估结果,并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确认。

  (六)征集受让方。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将拟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在指定的报刊或网站上,公开披露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包括转让标的企业的基本情况、产权构成、批准情况、主要财务数据、资产评估核准情况、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等内容。受让方为该国有产权转让企业经营管理层的,应符合《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受让方为外国和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受让国有产权应当符合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产权转让的公告期为15个工作日。在市级以上招商洽谈会上拟进行国有产权转让的项目,应在会前15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凡公告项目的签约方,均视同为公开征集的受让方。

  (七)尽职调查。由市国有资产监督部门组织委托中介机构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就其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并拟订具备资格的受让方名单。征集的受让方为该国有产权转让企业管理层的,应对管理层个人的出资能力进行相应的尽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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