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操作程序的通知
(石政办发〔2005〕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石家庄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操作程序》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望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石家庄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操作程序
为加快国有企业改革步伐,促进市属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序转让和合理流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号)和《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产权[2005]78号)等规定,制订市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操作程序如下:
一、转让原则
(一)坚持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原则;
(二)坚持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转让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坚持不明晰产权不转让的原则;
(五)坚持和国有资本优化配置相结合的原则;
(六)坚持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原则;
(七)坚持依法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
(八)坚持不悬空债权人债权的原则。
二、转让方式
(一)拍卖;
(二)招投标;
(三)协议转让;
(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三、转让程序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职工安置方案)。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拟转让国有产权企业的名单,并对拟进行国有产权转让的企业进行可行性研究,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委托中介机构或改制企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层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除外)制订。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后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必须制订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可行性研究报告由企业总经理办公会议或董事会会议审议,上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目前进行行业管理的企业,先由行业管理部门初审,然后上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