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确保物业管理质价相符。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等级与收费标准相对应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机制。年底前,市内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要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04〕1428号)要求,统一公示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物业管理收费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坚决查处,切实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四、引导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正确履行职责,推进业主自治
市、区物业管理监管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要认真按照《
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政策规定,正确处理行政监督管理和业主自我管理的关系,切实履行对组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指导责任,促进业主自我管理、自我约束机制的形成。对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的,物业管理监管部门要深入实际,耐心细致地做好指导监督工作,引导业主大会在充分尊重全体业主意愿的基础上,按照合法程序,选举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业主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通过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行为,促进业主自律和民主决策,依法维护业主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物业管理监管部门在为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和变更手续时,必须征求辖区办事处、居委会的意见。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之间发生纠纷时,要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不得采取集会、拒缴管理费等过激行为,不得影响正常生活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处理和及时化解矛盾纠纷,防止群体过激行为发生。对发生影响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公安部门要及时制止,依法处理。
五、多方参与物业监管,构建和谐社区
市物业管理监管部门要重点培育和规范物业管理市场,制定物业管理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指导县(市、区)物业管理工作。规划、建设、城管、公安、民政、物价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物业管理监管部门,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对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业主和业主委员会违反政策规定的行为,要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进行整改和处罚。区物业管理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的政策法规,积极做好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指导和行政执法工作。办事处、居委会要将物业管理作为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明确专人监督指导物业管理工作,重点是要抓好业主大会的召开、业主委员会的组建、业主委员会日常活动的监督、物业管理纠纷的调解等工作。在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要建立由区监管部门、稳定办、办事处、居委会、派出所、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疑难问题,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切实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要进一步加大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使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正确理解和认识有关法律法规,在法律法规赋予的权限内开展工作和维护自身权益,从而不断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促进物业管理沿着健康的轨道发展,努力构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人际关系和谐的现代化社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