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监督管理的通知
(2005年5月18日 石政办发〔2005〕23号)
市内五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和省、市物业管理方面的有关法规,现通知如下:
一、健全监管机构,落实监管职责
市内五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市编办《关于明确市内五区物业管理职能的意见》(市编办〔2004〕72号)要求,于5月底以前明确本区物业管理的监管部门,尽快建立市、区两级物业监督管理体制,确保6月1日起正常开展工作。
各区物业管理监管部门应认真履行下列职能: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负责辖区物业管理的监督指导和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物业管理企业三级资质年检的初审工作,负责有关业务的统计报表工作。高新区物业管理的监管职能,由市房管局委托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各区物业管理监管部门确立后,应及时向市级主管部门备案。市主管部门要做好相关资料移交和协调工作。
二、严格建设单位管理,规范售前行为
市规划、建设部门要会同市物业管理监管部门,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对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不按规划设计、技术规范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所产生的一系列问题,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限期不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从严给予处罚。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在销售物业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制订业主临时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权益和义务,以及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上述要求的监督检查,并在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时予以查验,凡不符合规定的,一律不予办理。
三、强化物业管理企业监管,透明收费标准
市、区两级物业管理监管部门要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采取有力措施,整顿和规范物业管理市场。要严格市场准入与清出制度,加强企业资质管理,对那些管理水平低、收费不规范、社会形象差的企业,要大力进行清理整顿,逐步优化我市物业管理行业队伍的结构。要广泛开展诚信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快建立物业管理企业信用档案,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从业人员技能培训,提高物业服务水平。要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对群众的投诉和举报,应及时进行查处并给予答复,不得推诿扯皮。市、区物业管理监管部门要切实维护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及时纠正对物业管理企业的乱摊派、乱收费等行为。同时,要注意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对物业管理企业恶意停水、停电、停气、停暖等行为,要及时进行处理,对造成恶劣影响的企业,要予以曝光,并从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