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归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不计投票权。
(三)业主依据投票权在首次业主大会上对提交的事项行使表决权。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之后的投票权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
(四)业主及其配偶可以担任业主代表和业主委员会委员。
三、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配置物业管理用房,其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
(一)物业管理企业用房不得低于物业管理区域房屋建筑面积的0.2%。房屋建筑总面积不足5万平方米的,物业管理用房不低于100平方米。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应在先期开发的物业区域配置物业管理用房或配置临时物业管理用房。
(二)业主委员会用房不得低于30平方米的地面上独用成套房屋并具备水、电等基本功能。
四、专项房屋维修资金的筹集。业主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缴纳专项房屋维修资金,维修资金余额不足时,应由业主大会就再次筹集方案作出决定,业主应当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缴纳房屋维修资金。
五、住宅开发建设单位在首次业主大会之前负责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时,应按照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住宅建筑面积少于5万平方米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超过5万平方米的应通过招投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六、在物业管理经营活动中,业主要遵守国务院《
物业管理条例》,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业主对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有意见,可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改正,也可以要求召开业主大会依据法律程序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终止服务合同。在服务合同解除前不得以此拒缴物业服务费。
七、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物业管理企业应按规定在退出原物业管理区域前移交有关的物业、物品、管理用房和相关的档案资料,如有损毁,应按合同约定追究责任。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欠交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应由原物业管理企业依法追讨,业主委员会应当支持和协助。原物业管理企业不得以此为理由拒绝移交物业管理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