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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


  要认真落实《石家庄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石政[2004]55号),加快建立廉租保障对象档案和廉租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切实落实以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措廉租住房资金的规定,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今年,要完成全市人均住房面积12平方米以下最低收入家庭的廉租补贴任务。市将把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纳入对各县(市)、区的考核目标。

  (六)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严格控制投资和投机性购房。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预售,不得接受购房者的认购,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定金和预付款。在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后,要严格执行实名购房制度,在签订购房合同、开具购房证明时,必须核验身份证件。要严格执行商品房网上即时备案和网上公示制度,禁止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商品房再行转让。要坚决遏制投机性炒房,严格控制投资性购房,正确引导居民住房消费。夫妻双方通过按揭贷款购买的商品住房,在未还清贷款之前,不得再购买商品住房。

  (七)合理引导住房消费,调整房地产税收政策。鼓励购房者购买普通住宅,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要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在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价格的1.2倍以下。同时,在购房证明书中要增加容积率、土地等级等内容,确保购房人所购住房交易价格的真实性。

  调整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政策,严格税收征管。自2005年6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对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差额征收营业税。

  要落实既有政策,进一步搞活住房二级市场,放宽公有住房出售政策限制,除具有历史保护价值、危险房屋和已列入廉租住房的以外,均可向个人出售,以增加中低价位商品住房供应,满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

  (八)加强市场监测,健全房地产信息体系。进一步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预警预报体系建设,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测,适时采集、整合、分析房地产信息,对同地段、同品质房屋销售价格和租赁价格变动情况进行分析,准确掌握房地产市场的走势。同时,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各种媒体,采取不同形式,及时披露房地产市场供求、价格变动信息,特别是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情况,增强政策透明度,稳定市场预期,引导居民理性消费,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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