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
(2005年6月4日 石政办发[2005]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稳定住房价格有关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05]14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稳定住房价格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认识,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住房价格关系到广大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到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关系到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去年以来,我市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保持了住房价格的相对稳定,促进了经济发展。但是,也存在着普通商品住宅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不足、个别房地产项目价格上涨过快等问题,如不及时加以解决,就会影响到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加重中低收入家庭的经济负担。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切实将做好稳定房价工作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作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重要内容,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防止住房价格过快上涨。
二、综合运用各种调控手段,不断提高稳定住房价格的能力
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调控住房供求政策的要求,综合运用经济、法律、行政等多种手段,从供求两方面进行双向调控,强化住房保障功能,积极有为地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要本着积极稳妥、把握力度,突出重点、区别对待,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强化法制、加强监管的原则,既要解决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又要保持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着力遏制住房投机性需求,有效控制投资性需求,适当限制拆迁引起的被动性需求,科学引导住房消费。
(一)加大规划调控力度,改善住房供应结构。要严格控制高档商品房建设规模,适度增加普通商品住宅和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今年,市区计划建设普通商品住宅320万平方米,2006年计划建设350万平方米。各县(市)、区要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尽快制定本地普通商品房建设计划,并于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对于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规划部门要在项目选址上优先予以保证,并开通“绿色通道”,加快审批速度。在供应土地前,规划部门要组织发改、房管、物价等部门对规划条件、套型面积、住房销售价位等提出控制性要求,并将其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以保证中低价位、中小户型住房的有效供应。同时,要加强规划监管,对2年未开工的住宅项目再次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划许可的项目坚决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