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渝规发[2006]28号)
各处室、分局,局信息服务中心: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根据《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
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制定了《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并经市政府法制办登记(渝规审发[2006]第16号),现印发给你们,从2006年4月1日起执行。
在2006年3月31日(含)前,已核发《重庆市规划局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以下简称《选址意见书》)或《重庆市建设用地规划公告函》(以下简称《公告函》)的建设工程,按《选址意见书》或《公告函》确定的或原规定的停车位配建指标配置停车位:未核发《选址意见书》或《公告函》,以及申请变更《选址意见书》或《公告函》内容应重新核发《选址意见书》或《公告函》的建设工程,执行本规定。
特此通知
二OO六年三月三十日
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根据《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
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对建设项目机动车配建停车位的规划管理。机动车配建停车位包括小汽车停车位、装卸货车停车位、出租车上下客停车位、旅游车停车位、残疾人专用停车位等。
第三条 按照分区域、分类别的原则,对建设项目配建停车位实施规划管理。
规划管理区域划分如下一区为渝中半岛地区(以控规编码为界);二区为一区以外、主城区以内地区;三区为主城区以外地区。
规划管理类别分为住宅、商业(办公和展示)、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公园、交通枢纽、工业共七类。未列入以上分类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照以上类别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