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未试点区县(自治县、市)要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街道)、行政村进行摸底,建立机动车和驾驶人基础台账。
3.召开现场会,总结试点县(自治县、市)工作成效和经验教训,安排部署全面实施阶段的工作。
(二)全面实施阶段(2006年8月1日-11月31日)
1.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完善工作方案,以区县(自治县、市)为单位,全面推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防控网络建设。
2.各区县(自治县、市)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社会联合行动"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要充分调动各职能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和广大群众参与交通管理的积极性,进一步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
3.各区县(自治县、市)防控网络建设应达到以下要求:
(1)区县(自治县、市)、乡镇(街道)两级政府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办公室,有固定办公场所;
(2)乡镇(街道)有专门机构和专职或兼职交通协管员;
(3)行政村交安办要有专职或兼职交通协管员;
(4)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防控网络要覆盖所有乡镇(街道)和行政村;
(5)初步建立驾驶人、客车、货车、农用车、拖拉机、三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9座以上客车运行线路、危险路段等基础台账。
(三)巩固加强阶段(2006年12月1日-2007年1月31日)
1.以区县(自治县、市)为单位,全面总结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防控网络工作,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巩固工作成果。
2.各级交安办要大力推进"五进"宣传,加强农村地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农村群众交通安全意识。
3.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不断深化各项工作。
(四)检查评比阶段(2007年2月1日-2月29日)
1.各区县(自治县、市)推荐1-3个乡镇(街道)作为先进候选单位报送市交安办。
2.市交安办对各区县(自治县、市)交安办建设和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五、工作要求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把建设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防控网络、全面加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纳入乡(镇、街道)政府的日常工作,并作为一项重要考核内容。要落实区县(自治县、市)、乡镇和村交安办经费、装备和人员。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
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6年9月1日施行)规定,做好委托乡镇交通协管员执法工作。乡镇交通协管员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按照委托执法权限上路执法(执法证件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统一制作);对不属于委托执法范围的,只能制止或抄告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严防发生公路"三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