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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防控网络实施方案的通知

  2.未试点区县(自治县、市)要对本行政区域内乡镇(街道)、行政村进行摸底,建立机动车和驾驶人基础台账。
  3.召开现场会,总结试点县(自治县、市)工作成效和经验教训,安排部署全面实施阶段的工作。
  (二)全面实施阶段(2006年8月1日-11月31日)
  1.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完善工作方案,以区县(自治县、市)为单位,全面推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防控网络建设。
  2.各区县(自治县、市)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社会联合行动"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要充分调动各职能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社会团体和广大群众参与交通管理的积极性,进一步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
  3.各区县(自治县、市)防控网络建设应达到以下要求:
  (1)区县(自治县、市)、乡镇(街道)两级政府要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办公室,有固定办公场所;
  (2)乡镇(街道)有专门机构和专职或兼职交通协管员;
  (3)行政村交安办要有专职或兼职交通协管员;
  (4)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防控网络要覆盖所有乡镇(街道)和行政村;
  (5)初步建立驾驶人、客车、货车、农用车、拖拉机、三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9座以上客车运行线路、危险路段等基础台账。
  (三)巩固加强阶段(2006年12月1日-2007年1月31日)
  1.以区县(自治县、市)为单位,全面总结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防控网络工作,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巩固工作成果。
  2.各级交安办要大力推进"五进"宣传,加强农村地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农村群众交通安全意识。
  3.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不断深化各项工作。
  (四)检查评比阶段(2007年2月1日-2月29日)
  1.各区县(自治县、市)推荐1-3个乡镇(街道)作为先进候选单位报送市交安办。
  2.市交安办对各区县(自治县、市)交安办建设和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五、工作要求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道路交通管理工作,把建设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防控网络、全面加强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纳入乡(镇、街道)政府的日常工作,并作为一项重要考核内容。要落实区县(自治县、市)、乡镇和村交安办经费、装备和人员。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2006年9月1日施行)规定,做好委托乡镇交通协管员执法工作。乡镇交通协管员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按照委托执法权限上路执法(执法证件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统一制作);对不属于委托执法范围的,只能制止或抄告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严防发生公路"三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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