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机构设置及工作职责
(一)市交安办:设在市公安局交警总队,由总队长任主任。
负责建设全市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防控网络,指导、协调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防控网络;掌握防控网络建设工作动态;贯彻落实市政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督促、检查指导行政区域内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并组织验收评比;收集工作信息,做好上传下达。
(二)区县(自治县、市)交安办:设在交警支(大)队,由当地交警支(大)队长任主任。
负责建设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防控网络,制定工作制度,督促、指导乡镇交安办工作。
(三)乡镇交安办:设在乡镇(街道)安监办(安稳办)并合署办公,由乡镇(街道)主管安全生产的领导任主任,交警中队1名民警或派出所1名副所长任副主任,聘请3-5名专职或兼职交通协管员为成员。
负责建设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防控网络,制定工作制度,建立客运车辆、货车、农用车、拖拉机、三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及其驾驶人管理台账;督促车主和驾驶人办理保险、驾驶证、行驶证等手续;协助、配合公安交通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开展事故预防和交通安全宣传;组织本行政区域内驾驶员开展宣传教育和安全学习;组织交通协管员上路纠正、制止和抄告交通违法行为;督促、指导村交安办工作。
(四)村交安办:设在村委会,有条件的行政村,依托驾协小组建立村交安办,由村委会主任或驾协小组组长任主任,聘请2名专职或兼职交通协管员为成员。
制定本行政村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建立机动车档案、驾驶人档案、安全学习记录、违法记分记录等基础台账;督促车主和驾驶人办理保险、驾驶证、行驶证等手续;依法制止和抄告交通违法行为,做好本村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协助、配合公安交通部门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发动群众积极举报交通违法行为。
四、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和试点阶段(2006年6月25日-7月20日)
1.在江津、彭水、石柱等县(自治县、市)进行试点。试点县(自治县、市)要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1)建立各级领导机构,分解任务,明确工作目标、职责和措施,制定各项制度。
(2)对行政区域内乡(镇、街道)、村进行摸底,掌握经济、道路、车辆、驾驶人等基础情况,确定工作思路和人员组成,建立各项工作台账(有关制度和基础台账由市交安办制定)。
(3)落实各级交安办的办公经费、场所、装备和人员,完成机构设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