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重大危险源应逐级上报安监总局备案;二、三级重大危险源应报送市安监局备案;四级重大危险源应报送各区县(自治县、市)安监局备案。
(二)重大危险源的监管职责
重大危险源实行属地化管理,主要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实施登记建档和日常监管。我市范围内所有中央在渝企业、市属企业中属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和登记,同时报送各专项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市、区县(自治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并配备专门管理人员,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各类信息的管理。
通过登记建档,凡被确定为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
安全生产法》规定,落实“四定”(定人员、定责任、定制度、定整改)责任制;编制应急救援预案,组建和充实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并定期组织演练;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定期开展评估和进行动态性变更申报等。通过严密监控监管,确保每一个重大危险源始终置于可控状态。
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管
(一)建立组织机构,落实工作责任
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和监管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专业性强,涉及到多个部门和不同层次。为切实抓好此项工作,市政府成立重庆市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由周慕冰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艾扬、市安委会办公室主任、市安监局局长肖健康任副组长,市国资委、市商委、市交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重庆煤监局分管领导为成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由市安监局局长助理金正德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和监管的日常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由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抽派组成。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并将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建立情况及工作方案,在6月23日前报市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传真:63850327,电子邮箱:chenli2318@163.com)。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把对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和监管工作纳入今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落实领导和部门责任,落实人员和工作经费,加强配合协作,认真抓好落实。按照渝办发〔2006〕39号文件和渝安委〔2006〕3号文件有关规定,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和监督工作纳入对各区县(自治县、市)、市政府有关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