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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通知[失效]


  二、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的范围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物品,并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和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的范围如下:

  (一)贮罐区(贮罐);

  (二)库区(库);

  (三)生产场所;

  (四)压力管道;

  (五)锅炉;

  (六)压力容器;

  (七)煤矿(井工开采);

  (八)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九)尾矿库。

  三、重大危险源普查、申报及登记的时间安排

  重大危险源的申报、登记、建档工作,要在今年9月底前基本完成。

  (一)6月中旬至7月上旬,对市级有关部门、区县(自治县、市)、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管理人员、登记建档人员进行培训,完成重大危险源的调查、摸底;

  (二)8月底前完成生产经营单位申报、登记有关资料的录入和初审、辨识;

  (三)9月底前完成市级有关部门、区县(自治县、市)两级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归类、分级、建档及分布地图编制工作。

  四、重大危险源的分级、报告备案及监管职责

  (一)重大危险源的分级和报告备案

  按照重大危险源的种类和能量在意外状态下可能发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分为以下四个级别:

  1.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0万元以上)的为一级重大危险源;

  2.可能造成特大事故(一次死亡10-2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为二级重大危险源;

  3.可能造成重大事故(一次死亡3-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为三级重大危险源;

  4.可能造成一般事故(一次死亡1-2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500万元)的为四级重大危险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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