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四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通知
(渝办发〔2006〕139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我市是国家确定的全国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的8个试点省市之一。根据国家《
安全生产法》和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
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协调字〔2004〕56号)有关规定,按照《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2006年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渝府发〔2006〕14号)要求,为全面掌握全市范围内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及其分布,进一步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重大危险源的申报、登记、建档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
(一)全面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通过普查、登记、建档,摸清底数,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和分布情况,建立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和定期报告制度。
(二)开展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对重要设备、设施以及生产过程中的参数、危险物质进行定期检测,建立重大危险源评估监控的日常管理体系。
(三)建立信息网络系统。建立市级有关部门、区县(自治县、市)条块结合、条块衔接的全市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网络系统,实现对重大危险源的动态监控和有效监管。
(四)切实整治事故隐患。对存在缺陷和事故隐患的重大危险源实施整顿治理,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大投入,采取有效措施,将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五)建立重大危险源监管的保障机制。建立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负责监管,各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具体实施监控的机制,实现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