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起,每年应组织一次由各类消防力量和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灭火演习。通过演练,逐步形成和建立起包括公安、安监、人防、地震、环保、卫生等部门在内的社会综合救援联动机制。演练要针对预案设定的灾害类型、性质及其特点,主要是练组织、练指挥,使各级指挥员切实掌握各类灾害事故处置的基本程序和战术方法,做到心中有数,防止因指挥失当,造成灾害扩大和人员伤亡,努力提高组织和指挥水平。要按照“救人第一”的指导思想和“从难从严”的训练要求,改进训练内容、方法和手段,加强作战训练工作的各项基础建设,修订训练大纲,加强对基层官兵的灭火基础理论教育以及使用操作各类消防装备的应用性训练,强化在高温、有毒、缺氧、浓烟等复杂危险情况下的实战模拟训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消防责任体系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和《
关于进一步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公发[2004]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把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本级政府的工作目标。要切实落实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负责制,认真落实各单位的消防责任制和各重点协作区的联防联建共享消防体系的责任制。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切实可靠、不留死角、高效运作的责任体系。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进一步加强公安消防队力量的建设。
各级人民政府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要限期搬迁;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责任停止使用。公安部门要加强本地区的消防监督工作,切实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适时地研究本地区火灾特点,掌握火灾规律,提出针对性措施和意见,要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队作为应急抢险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要严格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切实抓好消防责任制的落实;安监部门要抓好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规范化学危险物品管理秩序;发改部门要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确定消防事业发展重大建设项目;财政部门要落实经费,确保消防工作顺利开展;规划部门要重视消防事业的发展,将消防规划纳入到城市总体规划;教育、劳动部门要把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培训内容;各类新闻媒体要做好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建设、城管部门要加强消火栓等公共市政消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同时,建设部门要严把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审核关,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各单位要切实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各项防火工作。
(二)保障消防资金投入,确保消防事业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