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申请登记的房屋此前未设定抵押。
(三)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抵押登记部门予以办理抵押登记,为抵押权人核发“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登记证明”。
八、期房抵押情况发生变更的,抵押当事人按照期房抵押登记程序,网上填写《房屋抵押登记申请书》,持相关变更材料到原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期房抵押变更登记手续。
九、期房抵押注销登记办理程序:
(一)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房地产交易管理系统的“期房抵押”注销模块中填写相关信息,并在线打印《他项权注销登记申请书》(附件三)。
(二)由抵押权人在《他项权注销登记申请书》上签字、盖章。
(三)抵押权人持下列材料到原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1、网上打印的《他项权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
2、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抵押权人和抵押人解除抵押权的协议(原件);
5、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登记证明(原件)。
(四)抵押登记部门受理并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十、已设定期房抵押的房屋进行转移登记时,登记部门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附记栏和申请书中注记预售商品房已抵押。抵押当事人将期房抵押变更为房屋抵押的,应按房屋抵押登记的要求申请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申请房屋抵押登记的材料与办理期房抵押登记的材料一致且未变更的,可不再重复提交。上述转移登记和抵押登记同时申请的,登记部门可同步办理。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OO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一:
关于批量办理期房抵押登记的有关程序
为加快我市交易权属信息化建设,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同时为防范金融风险,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协调一房多贷的矛盾,现将关于批量办理期房抵押登记的有关程序通知如下:
一、2006年6月30日(含)前抵押当事人已签订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期房抵押登记的,抵押当事人可申请批量办理期房抵押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