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扶持家禽业发展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6]9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家禽业是我区畜牧业的重要支柱,家禽业健康稳定发展对我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社会稳定和城乡市场供给保障至关重要。2005年我国局部地区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后,我区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56号)精神,印发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扶持家禽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05]143号),出台了扶持家禽业发展的一系列政策,对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维护家禽业稳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疫情带来的影响尚未完全消除,禽类产品市场持续低迷,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户生产经营困难。为进一步促进家禽业恢复发展,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扶持家禽业发展政策实施期限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26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免征所得税,增值税即征即退,减免部分地方税政策
将“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政策延长到2006年12月31日。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禽肉的所得,免征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免征2006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二、关于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