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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重新印发《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的通知

  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十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四、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
  (一)套内的使用面积
  住宅套内的使用面积,按《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J96-86)第2.5.2条(附件二)的规定计算。其他建筑可参照上述规范或按专用建筑设计规范计算。
  (二)套内墙体面积
  商品房各套内使用空间周围的维护或承重墙体,分为共用墙及非共用墙两种。
  共用墙指商品房各套之间分隔墙、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非共用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全部计入套内墙体面积。
  (三)阳台建筑面积,按国家现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进行计算。
  1.封闭式的阳台,按其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2.挑阳台(底阳台)按其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3.凹阳台按其净面积(含挡板墙墙体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4.半挑半凹阳台,挑出部分按其底板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凹进部分按其净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
  五、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原则
  (一)商品房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以幢为单位。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本幢内的公用建筑面积,与本幢不相连的公用建筑面积不得分摊到本幢房屋内。
  (二)为整幢商品房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该幢楼各套商品房分摊;为局部范围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摊。
  多次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分别计算分摊系数。各套商品房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各次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三)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后,不划分各套商品房摊得建筑面积的具体部位,但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原设计的使用功能。
  六、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一)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公用厕所、电(楼)梯前厅、楼梯间、电梯井、电梯机房、垃圾道、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水箱间、冷冻机房、消防通道、变(配)电室、煤气调压室、卫星电视接收机房、空调机房、热水锅炉房、电梯工休息室、值班警卫室、物业管理用房等以及其他功能上为该建筑服务的专用设备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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