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重新印发《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权字(2000)第369号 2000年9月26日)
各区县房地局、市房屋土地登记事务所、市房地产勘察测绘所:
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根据建设部《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房产测绘规范〉加强房产测绘管理的通知》(建住房〔2000〕16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修订了《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按本规定提交预售商品房面积测量报告和分摊公用建筑部位的书面材料。
二、商品房预售面积的测量,由本市具有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承担。
三、在本通知下发之日前,已申领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其该幢楼房的分摊公用建筑部位及面积已经有关部门确认的,不再变更。已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已办理商品房预售预购登记的,亦不再办理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的变更手续。
四、预售商品房竣工后,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应将该项目的面积测量报告及分摊公用建筑部位的书面材料转交权属登记部门。
五、房地权属管理部门、测绘部门进行商品房产权登记、测绘,应遵守本暂行规定。
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
一、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二、商品房建筑面积应按国家现行的《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附件一)进行计算。
三、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为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