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完善制度。从源头上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
强化对农村集体财务的管理和监督,是从源头上制止新的乡村债务发生的重要途径。要根据
财政部《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加强村级债务核算,建立村级债务监测机制,强化对村级债务的监督。必须改革基层干部考核体系,坚决制止继续向乡(镇)人民政府下达招商引资指标或以这一指标考核乡(镇)人民政府的做法。必须改革乡(镇)经济管理制度,坚决停止和纠正经济管理活动中的各种不规范行为,同时要认真做好乡(镇)建设项目的清查、清理工作,凡由乡(镇)人民政府举债建设的项目要一律停止;对拒不清理或继续举债搞建设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过去为经济活动提供的担保,要逐项进行认真清理,并采取有效措施彻底退出担保。
四、建章立制,构建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的长效机制
要建立健全各种财务制度、村级“一事一议”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制,引导实行“村财民理乡监管”。建立健全乡村新债责任追究和领导干部任期、离任债务审计制度。对因违反规定、擅自借款发生的债务,要按照“谁借款、谁还债”、“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责任人的责任。逐步建立起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的长效机制。
五、严肃纪律,坚决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规发生新的乡村债务的,各级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立案查处,不仅给予当事人政纪处分,还要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其上级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通知下发后,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尽快研究制定本地区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的工作方案,落实人员和工作经费,确保工作扎实开展。2006年年底前,各市人民政府要将本市制止新的乡村债务发生和新发生债务化解工作情况书面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厅,两部门汇总综合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级财政、农业主管部门要适时对本地区制止新的乡村债务发生和新发生债务化解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附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