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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6]8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职责,把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工作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

  我区乡村两级债务数额大、涉及面广,形成的时间长、原因复杂,已成为影响农村稳定的重要因素。为此,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2006年年底前全面遏止新的乡村债务发生。各级人民政府一定要按照国办发[2005]39号文件的要求,围绕自治区确定的目标,将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作为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切实抓紧抓好。乡(镇)人民政府的债务管理以财政部门为主,村级组织债务管理以农业部门为主,金融、税务、审计、人事、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二、摸清底数。为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奠定良好基础

  各市、县(市、区)、乡(镇)要对2005年12月底以前的乡村两级债权、债务情况进行一次彻底清查,建立乡村债权、债务登记台账,并对清理出的债权、债务进行全面确认和锁定,为逐步化解乡村债务做好准备。清查乡村两级债权、债务工作的具体要求是:

  (一)逐乡(镇)、逐村进行统计。
  (二)在乡(镇)、村的财务公开栏分别公布本乡(镇)、村债权、债务情况(包括债权、债务的金额、形成时间和原因、债权人、债务人)。
  (三)乡(镇)债权、债务由债权人、债务人和乡(镇)人民政府确认;村债权、债务经债权人、债务人及村民理财小组确认后,再由债权人、债务人办理债务、债权确认手续。
  (四)各市要于2006年9月30日前将已确认的乡(镇)债权、债务情况按有关要求分类整理及汇总后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各市要于2006年6月30日前将已确认的行政村债权、债务情况按有关要求分类整理并汇总后报送自治区农业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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