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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九、新税务登记证件的启用时间
  2006年8月1日起全市地税系统统一开始换发、启用新税务登记证件;2007年1月1日起旧税务登记证件不再有效。2006年8月1日前,各地不能提前换发、启用新的税务登记证件。
  十、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应提交的资料
  此次全市地税系统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纳税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填报《税务登记表》(见附件4)。同时,还应按照不同类别填报《税务登记补充信息采集表》、《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社会保险费登记信息表》(见附件5)。为提高办税效率和资料数据的准确性,市局制发了上述文书的EXCEL电子表格,该电子表格放在“重庆地税”网站(http://www.cq-l-tax.gov.cn/gzxxw/)《资料下载》栏目,纳税人可以下载填报。报送电子文档的纳税人仍应按照规定同时报送加盖印章的纸质文书。
  纳税人除提交上述资料外,按照《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6〕187号)的规定,还应出示、提供相关证件资料。
  十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程序
  纳税人应当在税务机关公告要求的期限内,持原税务登记证件及应提交的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换证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审核无误的,应当依法换发新的税务登记证件,同时收回旧税务登记证件,并统一进行销毁。经审核发现纳税人提交的资料不全或者有误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责成其补正后予以换发。
  十二、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时间安排
  此次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准备阶段(发文之日-7月31日)
  各区(市)县局要采取多样形式向纳税人宣传换证工作的有关规定和重要意义,做好换证准备工作。税务登记证件相关软件由市局统一修改下发。
  (二)换证实施阶段(8月1日-11月30日)。
  要结合当地实际合理设置换证工作点,对纳税人实行分期分批地办理换证手续。换证开始时,即启用修改后的征管软件,在换证过程中对纳税人各项基础信息进行全面更新。
  (三)验收总结阶段(12月1日-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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