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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

  五、税务登记证件的制作
  鉴于本次换证不更换正本外框,税务登记证件制作的业务量大大降低,为保持制作税务登记证件的连续性,经市局研究,决定仍由重庆市远大印务有限公司承担印制业务。换发税务登记所需用证件、资料的种类、规格、式样、质量要求、定购价格,由市局按照总局的规定和标准,统一签订印制合同。区县局需用各类证件、资料数量由各单位向印制厂家提供,并直接与印制厂家进行货款结算。
  六、税务登记证件的工本费
  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的收取仍按《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重庆市地方税务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3〕642号)规定的标准执行。2006年1-7月新办、补办、变更税务登记的纳税人,8月1日后也要换发新证,但不再另行收取工本费;对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届高校毕业生、征地农转非人员、退役士兵、归国留学生、三峡库区移民办理登记的,继续按照原有政策规定执行,核准免交收费未到期的也不予收费。各单位对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情况要认真做好统计。
  七、扣缴税款登记证的领发
  (一)负有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证》(式样见附件2)。对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由税务机关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上登记扣缴税款事项。对临时发生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不发扣缴税款登记证。
  (二)扣缴义务人应当在公告要求的期限内携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到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税款登记证,填写《扣缴税款登记表》(式样见附件3),已向税务机关报送过有关内容的,可不再填表。
  (三)扣缴义务人识别号按照扣缴义务人所在地行政区域码加组织机构代码编制。
  八、涉外企业税务登记证的换发
  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通知》(国税发〔2006〕38号)的规定,涉外企业纳税人与内资企业纳税人适用相同式样的税务登记证件,纳入统一的税务登记管理,此次换证也统一组织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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