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大连轻工学院利用资产置换方式扩建校舍的批复
(辽政[2006]92号)
省教育厅:
《关于大连轻工学院利用资产置换方式扩建校舍的请示》(辽教〔2006〕2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大连轻工学院将使用的位于大连市中山区明泽街82号824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土地8718平方米建筑物整体进行转让,并将转让所得资金依法纳税后全部用于学院主校区校舍建设。
二、转让资产须由财政部门认定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其中涉及的土地资产须由具土地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省财政部门确认和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作为资产转让价格的依据。
三、大连轻工业学院资产转让要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妥善解决高校、监狱布局调整工作中涉及的土地利用等问题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44号)有关规定办理,转让价格不得低于其资产评估价值。
四、大连轻工业学院使用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转让所得收入依法计征上缴的税费,作为省政府对学校校区建设的投资,由省财政全额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