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合同登记
1、建设单位应在签订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向市受理服务中心登记。
建设单位应在签订工程监理、造价咨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区(县)交易分中心或派出机构登记。
2、勘察、设计单位依法进行分包的,发包人应在签订分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总包合同登记部门登记。
3、本市注册的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外承接项目后,应在签订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向市受理服务中心登记。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
l、建设单位应在签订工程施工总包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区(县)交易分中心或派出机构备案,同时领取该项目的《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手册》(以下简称《备案手册》),交施工总包单位用于该项目的分包合同备案。
2、施工总包单位或施工单位依法进行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由施工总包单位负责在签订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总包合同备案部门备案,将备案合同内容记录到《备案手册》。
3、本市注册的施工单位在本市行政区域外承接项目后,应在签订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向市受理服务中心备案。
(三)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变更
建设工程合同在发生变更或签订补充协议(合同)时,原登记单位应在变更合同后七个工作日内,向原合同登记备案部门办理变更。
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发生变更的,原登记单位应在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经发包人同意,向原合同登记备案部门办理变更。
四、合同登记备案信息使用
合同登记备案部门统一使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日常登记备案工作,合同登记备案信息通过管理信息系统供相关部门在日常管理中使用,并在以下管理环节提交材料中取消提供建设工程合同。
1、施工许可证核发;
2、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申报;
3、定额费、散装水泥和粘土砖专项资金核定。
五、其他事项
1、跨区(县)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工作由市受理服务中心实施。
2、定额费在施工合同备案时,由备案部门按有关规定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