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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改进本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改进本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沪建建管(2006)第086号)


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建设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工程承发包活动,建立统一、便捷的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第l24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现行合同登记备案实施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了改进和完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参与各方所签订的各类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合同,以及施工总包、专业分包(包括桩基土石方、钢结构、幕墙、门窗、绿化等各类专业工程)和劳务分包合同;本市建筑业从业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外承接以上类型的建设工程合同。

  二、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实施部门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建管办)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范围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工作。外高桥保税区、化学工业区、临港新城、金桥出口加工区等管委会,市建委驻浦东机场、市建委驻国际汽车城办公室等派出机构负责委托管理区域的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工作。

  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受理服务中心)、各区(县)建设工程交易分中心(以下简称区(县)交易分中心)和各派出机构具体负责各自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合同日常登记备案工作。

  三、建设工程合同登记备案程序

  施工总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合同实行备案制,其他合同实行登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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