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旅游局关于加强和规范旅行社门市部管理的通知
各旅行社: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省人民政府已决定取消对旅行社设立门市部的审批,但旅行社今后对申办门市部可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为此,现就规范和加强旅行社门市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旅行社门市部(包括营业部、服务接待中心)是指旅行社在注册地或离开注册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为其招徕游客并提供咨询、宣传等服务的收客网点。
旅行社门市部为非法人单位,旅行社对其所属门市部负有管理、监督职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二、旅行社设立门市部可直接到设立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不得无证经营。
三、旅行社门市部的经营范围,只限于为设立社组织招徕旅游者,并向旅游者提供旅游产品宣传和咨询业务,绝不允许超范围经营。
四、旅行社门市部必须与设立社实行“四统一”,即统一人事管理、统一财务管理、统一组团活动和导游安排、统一旅游路线和旅游产品。
旅行社门市部不得设立独立账号,不得以门市部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或协议书;不得以门市部的名义制作发布旅行社业务广告;不得以门市部名义与旅游饭店、旅游车船公司、旅游景区景点、旅游购物点以及其他旅行社开展业务关系;不得以门市部的名义聘用、委派导游人员运作旅游团队。
五、旅行社门市部的旅游合同应由设立社统一发放、统一编号、统一加盖印章和统一管理。旅行社门市部在接受旅游者报名时,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宜,应当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
六、旅行社门市部设立具体地址应在临街铺面,应有足够的营业面积和电脑、传真、电话等必要的办公设备,必须建立和完善管理规章,切实加强对门市部的管理,确保门市部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旅行社门市部应由旅行社全额投资设立,不得采取变相承包、挂靠经营以及所谓的责任承包交纳管理费等形式,变相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