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过新闻媒体及劳动保障网络向社会宣传A类定点医疗机构特色科室、医疗专长。
(2)市医保中心协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三大目录库维护。
(3)定点医疗机构在申报费用时免报《北京市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单(二)》;每月上报一次《----医院住院费用清单》和《北京市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申报结算明细表》及《出院记录》。
(4)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特色科室、重点学科的属于基本医疗范畴、疗效确切、价格合理的院内制剂、新项目、新技术给予优先审批。
(5)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以直接到A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不受个人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限制。
3、对A类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1)费用审核方式
对A类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逐步实行“免审抽查”的审核办法,即由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医疗费用,按原职责分工进行网络审核,免审病历,并根据审核结果结算支付。
市医保中心组织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季度对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进行抽查。抽查过程中发现的不合理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实际审核情况追回,并在日常考核中加倍扣分。
(2)罚则
定点医疗机构如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A类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一,在物价、卫生行政部门等组织的各种检查中存在恶意违规情况,或因恶意违规问题被媒体曝光经查属实的。
第二,被群众举报有恶意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或协议书规定的行为,经查属实的。
第三,连续两年未完成A类定点医疗机构补充协议中控制指标的。
凡被取消A类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享受的相关政策一并取消,执行B类的管理办法。
三、B类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B类定点医疗机构保持原有自查和检查相结合的管理办法。对管理规范、费用控制较好的定点医疗机构逐步改变审核方式,变普查为抽查;对日常考核各项指标排名较后、各项费用指标较高、医疗保险管理工作较差的定点医疗机构确定为管理重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促使定点医疗机构提高管理水平。
(一)对B类定点医疗机构的要求
1、严格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条款。
2、加强对医务人员医疗保险政策法规的宣传及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