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联审互查情况
从门诊就医管理、住院就医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物价收费管理等方面综合评价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四)综合管理情况
各定点医疗机构公费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等综合管理情况。
考核项目及各项指标所占比重,根据年度管理重点适时调整。
二、A类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按照以上划分原则,上年度考核评比中成绩突出的定点医疗机构(含原A类定点医疗机构),可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申报A类定点医疗机构。
(一)申报、审批流程
1、符合申报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于每年3月底前向区、县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提出申报A类定点医疗机构书面申请,并对本院上一年度医疗保险管理情况及费用进行分析,同时根据市医保中心公布的指标控制体系提出本年度费用控制指标及措施。
2、区、县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就定点医疗机构上年度平均住院日、住院次均费用、自费比例等指标完成情况及定点医疗机构承诺的本年度各项费用控制指标、落实费用控制指标拟采取措施的申报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后,将符合A类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于5个工作日内报市医保中心。
3、市医保中心收到各区、县医疗保险管理部门上报的材料后进行复审,每年4月向社会公布本年度A类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并与A类定点医疗机构签订《A类定点医疗机构补充协议书》。
(二)管理办法
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对A类定点医疗机构采取严格要求、重点帮助,并在政策上予以倾斜的管理办法,促使A类定点医疗机构不断提高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水平。
1、对A类定点医疗机构的要求
(1)严格执行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规定,加强对医务人员医疗保险政策法规的宣传及培训。
(2)能够完成《A类定点医疗机构补充协议书》中各项费用指标,自觉控制医疗费用,定期对本院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指标进行分析,针对存在问题采取措施,加强管理。
(3)建立规范的医疗保险费用监督管理机制,对申报的医疗费用严格把关,减少不合理医疗费用支出。
(4)积极配合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做好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2、A类定点医疗机构可享受的相关政策
为鼓励定点医疗机构加强自我管理,规范医疗行为,争创A类定点医疗机构,对确定为A类的定点医疗机构可以享受下列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