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医保发[2006]107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了加强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调动定点医疗机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积极性,合理控制医疗费用,保证医疗保险基金合理支出,我们在认真总结定点医疗机构分级分类管理试行情况的基础上,对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区、县医疗保险管理部门组织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六年八月一日
附件: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分级分类管理是市、区两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分别确定管理重点,利用科学、合理的、定性、定量相结合的分类标准,客观公正地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情况、费用管理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将定点医疗机构划分为A、B两类。在提高定点医疗机构自我规范、自我管理积极性,创造定点医疗机构间良性竞争环境的同时,通过动态监测管理,达到提高医疗保险服务水平、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合理支出的目的。
一、划分A、B类原则
每年度根据日常考核、费用控制、联审互查及综合管理情况等四方面十余项考核指标,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量化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将定点医疗机构划分为A、B两类。
(一)日常考核情况
1、根据北京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关于加强对北京市定点医疗机构日常管理及考核的通知》(京医保发[2003]14号)精神,由市、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报销的门诊费用及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住院费用进行审核打分,汇总累计。
2、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的医疗保险工作量。
(二)费用控制情况
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住院次均费用、平均住院天数、日均费用、药品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自费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住院次均费用与去年同比增长率等项目与同级同类定点医疗机构比较并进行量化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