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挂牌期限内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竞买人报价的,确定出价最高者为竞得人;报价相同的,确定先提交报价单者为竞得人,但报价低于底价者除外;
(三)在挂牌期限内无应价者或者竞买人的报价均低于底价或均不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不成交,不确定竞得人。
第二十八条 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后,出让人和中标人、竞得人应签订成交确认书。
成交确认书应当包括出让人和中标人、竞得人的名称、地址、出让标的、成交时间、地点、价款,以及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时间、地点等内容。
成交确认书对出让人和中标人、竞得人均具有法律效力。签订成效确认书后,出让人改变中标人或竞得人的,或者中标人、竞得人放弃中标、竞得地块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赔偿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 中标人、竞得人应当按照成交确认书约定的时间,与出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中标人、竞得人支付的履约保证金、抵作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其他投标人、竞买人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出让人必须在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不计利息。
第三十条 投标人、竞买人参与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活动的费用,由投标人、竞买人自行承担。
第三十一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
出让人公布出让结果,不得向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收取费用。
第三十二条 应当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擅自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中标人、竞得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出让人可取消其中标、竞得资格,所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土地使用权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中标人、竞得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
(二)中标人或竞得人通过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中标或竞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