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拍卖会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介绍拍卖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和其他有关事项;
(二)主持人宣布起叫价和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设有底价的,应当予以说明;
(三)主持人报出起叫价;
(四)竞买人举牌应价或者报价;
(五)主持人确认该应价后继续竞价;
(六)主持人连续三次宣布最后应价而没有再应价的,主持人落槌表示拍卖成效;
(七)主持人宣布最高应价者为竞得人。
第二十三条 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底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主持人应当终止该地块拍卖。
拍卖主持人在拍卖中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拍卖增价幅度。
第二十四条 挂牌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出让人在挂牌公告中规定的挂牌起始日,将拟出让宗地的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期、规划要求、起始价、增价规则及增价幅度等,在挂牌公告中规定的场所挂牌公告。挂牌地块设有底价的,出让人应当在竞买须知中说明;
(二)竞买人填写报价申请单报价;
(三)出让人对竞买人的报价申请进行确认。出让人确认竞买人的报价为有效报价申请后,更新显示挂牌价格;
(四)出让人继续接受新的报价申请;
(五)出让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日确定竞得人。
第二十五条 挂牌竞买人的报价申请,有下情形之一的,由出让人确定为无效报价申请:
(一)超过挂牌截止日所提交的报价申请单或挂牌截止日后所收到的邮寄报价申请单;
(二)报价申请单内容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三)报价申请单字迹不清,无法辩认的;
(四)竞买人不具备资格的;
(五)委托他人代理的,委托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挂牌期限指挂牌起始日至挂牌截止日期间。挂牌期限不得少于15日。在挂牌期限内,出让人可根据竞买人竞价情况调整增价幅度。
第二十七条 挂牌期限届满,按照下列情况确定土地使用权竞得人:
(一)在挂牌期限内只有一个竞买人报价,且报价高于底价,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挂牌成交,确定该竞买人为竞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