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出让人根据评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
第十六条 下列标书为无效标书:
(一)超过投标截止日所投的标书或截止日后所收到的邮寄标书;
(二)标书或标书附件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三)标书或标书附件字迹不清,无法辩认的;
(四)投标人不具备招标公告中规定资格的;
(五)委托他人代理的,委托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六)标书报价低于标底的;
(七)重复投标的。
第十七条 评标小组由出让人代表、有关专家和纪检监察部门代表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
评标小组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评标小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第十八条 评标小组对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且投标价格最高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招标文件有特殊要求的,则应确定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第十九条 拍卖竞买人在竞买申请截止时间前提出竞买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和履约保证金:
(一)竞买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竞买人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三)不低于拍卖公告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条 出让人对拍卖竞买人提供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有下形情之一的,宣布为无效竞买申请:
(一)超过竞买申请截止日所投的竞买申请文件或截止日后所收到的邮寄竞买申请文件;
(二)竞买申请文件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三)竞买申请文件字迹不清,无法辩认的;
(四)竞买申请人不具备资格的;
(五)委托他人代理的,委托文件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拍卖公告规定条件的竞买人,出让人应当通知其参加拍卖会,并发放竞买号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