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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规定

  (一) 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公告;
  (二) 投标或者竞买须知;
  (三) 宗地图;
  (四) 土地使用条件;
  (五) 标书格式或者竞买申请书格式;
  (六) 成交确认书文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文本;
  (七) 其他需要准备的材料。
  第十二条 出让人应当至少在投标截止日、公开拍卖日或者挂牌起始日之前30日发布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拍卖公告或者挂牌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出让人名称和地址;
  (二)出让地块的位置、现状、面积、使用年期、用途、规划设计要求;
  (三)投标人、竞买人的资格要求及申请取得投标、竞买资格的办法;
  (四)索取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文件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五)招标、拍卖或挂牌的时间、地点、投标和竞价方式等;
  (六)确定土地使用者的标准和方法;
  (七)履约保证金;
  (八)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第十三条 出让人变更招标、拍卖或挂牌公告内容的,应当至少在投标截止日、公开拍卖日或者公开挂牌起始日之前15日发布变更公告。
  第十四条 投标人投标时应填写标书,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和加盖公章后密封。投标人为个人的由投标人签名。
  投标人的标书应当包括下列附件和履约保证金:
  (一)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投标的为身份证复印件);
  (二)不低于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第十五条 投标、开标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日前将标书投入标箱。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允许可以邮寄标书的,投标人可以邮寄;
  标书投入标箱后,不可撤回。投标人应对标书和有关书面承诺承担责任并全面履行。
  (二)出让人按照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开标,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标箱的密封情况,当众开启标箱,宣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出让人开标时可以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三)出让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小组对开启的标书及附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标书宣布无效;
  (四)评标小组对有效标书进行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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