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案应包括地块的用途、出让年限、出让方式、出让时间和其他条件。
第六条 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其他用途土地的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也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第七条 出让人可以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和政府产业政策综合确定标底或底价。
出让人确定招标标底、拍卖或挂牌竞价的起叫价、底价、履约保证金,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标底、底价不得低于公布的当地同类用途土地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
招标、拍卖和挂牌的标底、底价在招标、拍卖和挂牌活动结束之前应当保密。
第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依法定期确定、公布当地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并根据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制定协议出让土地的最低价标准。制定协议出让土地的最低价标准的,才能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且出让价不得低于最低价标准。需实行优惠地价出让的,必须明确优惠的条件、额度和用途。
第九条 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发布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符合招标条件的不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标,由招标人对标书进行评审,并确定标价最高者或综合评分最高者中标的招标方式。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发出招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符合招标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投标,由招标人对标书进行评审,并确定标价最高者或综合评分最高者中标的招标方式。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必须是对土地使用者有资格限制或有特别要求的,同时被邀请的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不得少于三人。
第十条 符合《
海南经济特区基础设施投资综合补偿条例》规定的基础设施项目的综合补偿用地,应当坚持以项目带土地的原则,并连同基础设施项目一道整体进行招标出让,不得以协议方式出让。
第十一条 出让人应当根据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地块的情况编制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文件。
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