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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规定

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
关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暂行规定
(2002年4月10日)

  第一条 为规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工作,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促进土地集约利用,防止土地出让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保障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内以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招标出让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投标人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拍卖出让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出让人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最高应价者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挂牌出让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出让申请,根据挂牌期限内出价高低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投标人、竞买人,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但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拍卖公告和挂牌公告中对投标人、竞买人的范围有限制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第三条 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社会和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出让人也可以邀请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对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活动应当有计划地进行。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土地利用计划、产业政策、城市规划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出让计划,会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共同拟订具体出让地块的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案,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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