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预防接种单位(门诊、点)标准》、《吉林省预防接种单位和人员考核办法》的通知
(吉卫发〔2006〕157号)
各市(州)卫生局:
根据《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以及《
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的有关文件要求,为规范全省预防接种工作,现制订《吉林省预防接种单位(门诊、点)标准》、《吉林省预防接种单位和人员考核办法》,并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保证预防接种单位建设所需用房及配套设施的落实;按照《吉林省预防接种单位(门诊、点)标准》和《吉林省预防接种单位和人员考核办法》认真做好本地区预防接种单位的确认审核工作和预防接种人员资格认证工作。按照区域卫生规划,依据服务人群、服务半径和服务内容,科学合理地设置或调整从事预防接种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各级疾控机构要加强预防接种单位的培训、技术指导和督导检查,定期通报督导检查结果。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预防接种单位的确认和审核工作。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预防接种单位的确认和审核,在2006年9月15日前完成辖区内预防接种单位的确认和审核工作,并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专家对县级确认和审核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完成确认和审核工作后各地区形成工作总结上报省卫生厅。
三、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对预防接种单位认真进行规范管理,对照《吉林省预防接种单位(门诊、点)标准》,城镇建立预防接种门诊,农村建立预防接种点,确保各项免疫规划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四、确认、审核合格的预防接种单位要按照国标码进行编号,并负责本辖区的一类和二类疫苗接种工作,其他任何单位不允许开展预防接种工作。
附件:1、吉林省预防接种单位(门诊、点)标准
2、吉林省预防接种单位和人员考核办法
二〇〇六年八月六日
附件1:
吉林省预防接种单位(门诊、点)标准
根据《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预防接种工作规范》以及《
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的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一、接种单位资质
接种单位应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件
二、预防接种单位房屋
(一)预防接种点:
1、接种点总面积不低于15-30m2
2、接种点与医院诊所的门诊用房分开,避免交叉感染。
3、预防接种应设专门接种工作区域和接种工作台,接种每种疫苗应分台有醒目的标志;卡介苗应有特殊的标志。要定期进行室内消毒。
(二)预防接种门诊:
1、接种门诊总面积不低于30-60m2
2、接种门诊应为相对独立的区域,必须与传染科、普通门诊、注射室、病房、放射科等科室分开,并保持一定距离。
3、预防接种门诊要有候种(宣传教育、反应观察)室、预诊室(登记、询问、体检),接种室(疫苗接种应分室或分区,卡介苗应设专室接种);各室有明显的标志牌。受种者在接种时有专门的出入口。